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新法规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人。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老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从这条新出台的法令能够看出,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近年来,老年人问题受到各方关注。关于老年人权益,尤其是精神方面的权益保护也成为了社会共识。
老年人需要得到更多的来自社会及家庭的关爱。同时,社会竞争激烈,年轻人的闲暇时间越来越少,忙于加班、应酬、交际,常常会忽略了家中的父母,传统的孝道受到了挑战。
从长远角度来说,当前的社会发展阶段将是一种历史必然,应尽早想出对策,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为今后社会更为合理、有序的发展做必要的铺垫。
从法律层面上鼓励甚至强制约束子女精神赡养父母的行为,在国际上也是一个大的趋势。
如《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规定:“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应赡养其无劳动能力需要帮助的父母,并关心他们。”《法国民法典》第210条规定“如应当给予赡养费的人证明其不能支付的,家事法官得在查明情形后,命令该人将其应负担抚养的人接至家中,给予衣食、心灵感应。”
而像北欧等福利国家,基于其国内的优越条件,其实施的条款甚至远比中国的来得刚性。瑞典、芬兰等国的法律中,都有有关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以保证老人们晚年的幸福。这些要求以量化的方式具体规定了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连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都受到限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从立法上保证赡养行为的质量。
当然,法律所约束的仍是行为的底线而不是上限。大多数父母也不会真的因为孩子不能常回家看看而把子女告上法庭。
但身为子女的我们,确实应该好好反思一下,是不是隔几天就会给父母打个电话?那些跟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子女,是否有关心老人的精神需求,是否还处于“哺乳期”,需要父母来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 (特约评论员:朝外)
|
主办单位:北京市朝阳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电子邮箱:chywmb@163.com 联系电话:86-010-65099772 ICP 备案号:京ICP备 06033490号-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