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干】让法律为见义勇为护好航
发表时间: 2017-03-20 来源: 海淀文明网

  据公安部网站18日消息,《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指出,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

  我国传统道德文化中,舍己为人、见义勇为、临危不惧,是被人们称颂的美德。见义勇为作为一种良好的社会风尚,鼓励人们积极给陷入困境的人伸出援助之手,为的是弘扬良好的社会公德,应该值得大力提倡。不过,如果明知见义勇为的结果会导致悲剧的发生,造成的损失比救人的影响还要大,那这样的“见义勇为”仍需量力而行。此次,公安部就《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指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其医疗费、康复费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这是用国家法律形式来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正当权益。

  其实,社会倡导的“见义勇为”应是力所能及的,鼓励的是有勇有谋的“见义智为”,“赖宁式”的义举虽然令人感动,但留下了不尽的反思与悲痛。类似的事情近年时有发生,而值得高兴的是,社会越来越形成这样的共识:一些特殊人群在做好事的时候,首先要考虑到风险系数和自身能力。如果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只能让伤害延伸与扩大。勇敢需要智慧的引导。“救人有风险,出手需谨慎”,或许带有一丝功利的色彩,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却是对遇着事需保持沉着冷静、见义智为的忠告。但是,多少年来,我们在这方面也走入了一个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误区——重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提倡褒扬,忽视对见义勇为者自身安全及权益的保护,缺少对不具备见义勇为能力者的制度规劝。此次,公安部拟制的《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不仅是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褒奖,更是用法治行为让这种良好社会道德发扬光大。

  但是,“见义勇为”并非没有底线,首先是要考虑到个人的行为能力,方可出手相助,这就要求人们在实施“见义勇为”时,要做出衡量标准,以免造成更大的伤害。以人为本的社会,就应该弘扬好人好事,同时真真切切珍爱每一个人,绝对不提倡人们做不可能做到且极其有危险的事。前几年,广东韶关曾发生4名不熟水性的男生救人遇难,舍己救人的精神当然是值得鼓励和称赞的。但为了一条生命却失去了三条生命,这从生命价值上是不对称的,是不值得的。

  诚然,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对倡导社会文明互助、匡扶正气、震慑邪恶,发挥着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作为一种法定义务之外的社会责任承担行为,见义勇为除了要求见义勇为者具备较高的道德修养、足够的勇气与胆略之外,更重要的是具备足够的经验、体力和技能。也就是说,见义勇为者要量力而行,要实施“智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去“为”,如果不具备“为”的能力、经验、条件时,强行去“以卵击石”,那是就“蛮为”“愚为”。

  我们应当知道,见义勇为需要一定条件,并非人人皆宜。而见死不救,临阵脱逃,历来被人们所不耻。有人指出,这一社会问题,仅仅靠有限的法律责任是远远不够的,惟有施以全面的法律手段,方能惩治这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质的冷漠和怠责行为。而大张旗鼓地提倡鼓励,甚至引导人们崇尚用一个个体的生命安全去换取另一个个体的生命安全,是一种看上去很美的残忍,与见义勇为的初衷背道而驰。

  在“以人为本”理念逐步深入人心的现在,见义勇为的观念也需与时俱进适当调整,既要发扬优秀的传统精神,又要讲究方式方法的得体和人性化,这不仅体现了对个体生命的尊重,也体现了社会资源配置中的效率优先。见死不救为中华民族千年的道德文化所不容,更为正义者所不齿,被忽视的是量力而行的问题,如果能救人,又能全身而退,这值得大力泓扬。在这种背景之下,“见义智为”也就应运而生。因此,提倡量力而行见义勇为,与提倡见义智为、见义巧为一样,是现代文明对于传统道德的完善与“修正”,是道德理性的回归,是对生命的尊重。

  而在法治趋于健全的当下,以国家法律形式为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保驾护航,让人们敢于去实施见义勇为,不再担心要背负什么样的道德压力,或是担心见义勇为造成的伤害后无法保障的问题。不过,道德并不一定要让人们付出高昂的代价,如果舍弃自己的生命去救人才是最不明智的行为,鼓励人们“见义智为”,就是让人们抛弃“不道德”的标签,用个人的智慧承受社会责任之重,这才是建设现代文明社会最需要的“道德标签”。(林志干)

责任编辑: 李 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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