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信息泄露的“内鬼”是关键
发表时间: 2017-05-11 来源: 海淀文明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这是“两高”首次就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出台司法解释。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确保大数据健康发展前提条件。这些年,公民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网上售卖、电信诈骗、侵犯隐私等,由此造成公民个人财产损失和生命安全事件屡见不鲜。公安机关和网信部门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打击活动,有效地遏制了泄露公民个人事件的发生。从国家法律立法上,也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了立法。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设立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这次“两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问题,无疑会成为保护个人信息的又一把利剑。

  这次“两高”的《解释》,一个突出主要的特点是加大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相比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对“个人信息”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亦属“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可以说明,不但个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电话等属于个人信息范畴,就连共享单车里的个人用车记录,同样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部分。公民个人信息范畴扩大,对于更好地保护信息被泄露,加大对泄露信息犯罪分子的打击是十分有利的。

  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被买卖,主要根源是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信息。而获取个人信息的来源主要有两大方式,即黑客入侵网站非法获取和各行各业的内部人员泄露信息。从公安部门侦破的案件来看,行业内部人员已经成为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重要主体,用业内人士的话来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已经成为其他各类犯罪的上游犯罪”。业内人员在获取信息上,有着极其便捷的条件,诸如银行、教育、工商、电信、快递、证券、电商等行业的人员,很容易利用工作之便收集到公民的个人信息,而这些信息的真实性是极高的。尤其是银行账户信息被收集和泄露,造成公民财产损失是不可挽回的。

  这次“两高”的《解释》中,将行业人员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内鬼”纳入从重惩处的对象,就是将公民信息的保护进行了升级,推动行业人员要提升职业道德,担负起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责任,不能因利益驱使就随意收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俗话说“家贼难防”,“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惩治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必须从源头上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就必须突出相关机构、企业的主体责任,既要从技术层面实施有效的物理隔离,也要从行业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培养上加大治理,决不能让那些内鬼滋生了“谁能奈我何”的不良心理,否则就会助长个人信息的泄露者的气焰。同时,要将行业诚信和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对接起来,以行业准入、从业限制等方式,加大对那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者的社会惩罚。对业内人员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案件,除了涉及违法须由公安机关必须从重从快处理外,对尚未触碰法律的从业人员,应该实施全行业禁止再聘用,从而加大其违法成本,以起到更好的警示和约束作用。

  因此,和追查源头、深挖“内鬼”同样重要的,是堵住导致个人信息“裸奔”的监管漏洞。“两高”适应现实司法需求,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及时作出司法解释,开了一个好头。各级各部门要落实司法解释,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的查处,遏制这种违法犯罪的势头。涉及登记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更要从落实责任上入手,从源头加强防范“内鬼”,才能让公民个人信息不被随意泄露。(林志干)

责任编辑: 李 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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