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文明市民学校管理规定(试行)

2019-04-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海淀区文明市民学校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教学管理,更好的发挥文明市民学校作用,满足市民终身学习的需要,提升市民文明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海淀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明市民学校是培植和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是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之一,是为广市民提供学习和服务的公益性组织机构。

  第三条 文明市民学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着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构建市民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城区为目标,全面提高市民文明素质,为推动中关村科学城、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建设,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强大的精神力量和丰润的道德滋养。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海淀区文明市民学校由海淀区文明市民学校总校、各街镇文明市民学校中心校和各社区、村及驻区大型企事业单位的文明市民学校分校组成。

  第五条 海淀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是全区文明市民学校的领导机关。区文明办是全区文明市民学校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文明市民学校的审批、监督、协调和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海淀区文明市民学校总校设立总校校务委员会和行政管理机构。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和区政府分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校务委员会由各相关委办局的领导成员组成。总校的校长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长担任,副校长由区文明办主任和中关村学院常务副院长担任,管理机构设在中关村学院,负责全区文明市民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街镇成立文明市民学校中心校校务委员会和行政管理机构,校务委员会主任和校长由分管精神文明建设的主管领导担任,并吸收本辖区具有丰富教学、管理经验的居(村)民5~11人组成校务委员会,负责文明市民学校中心校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社区、村及企事业单位要成立文明市民学校分校校务委员会和行政管理机构,校务委员会主任和分校校长由所在社区党支部(总支或党委)书记、村党支部(总支或党委)书记、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并吸收本辖区具有教学、管理经验的居民或本单位职工5~9人组成校务委员会,负责文明市民学校分校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文明市民学校校长职责是:

  (一)负责文明市民学校全面工作,贯彻落实校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二)组织制定年度教学工作计划,修订完善有关制度措施,督导教学计划的落实。

  (三)做好学校经费预算、申报或筹措工作,按照财务要求,合理支出,专款专用。

  (四)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工作的调研活动,及时总结经验,探索办学规律,不断改进和提高文明市民学校的办学质量。

  (五)定期总结、交流学校教学及管理工作,宣传、推广学校办学和教学经验。

  (六)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七)执行校务委员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十条 文明市民学校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时事政治和形势政策宣传工作;

  (二)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实践活动;

  (三)组织开展公民道德宣传实践活动;

  (四)组织开展科学文化教育和市民学习活动;

  (五)组织开展社会文化生活和体育活动;

  (六)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宣传教育活动;

  (七)组织开展各类技能培训;

  (八)组织开展各类评比竞赛活动;

  (九)组织开展各种便利市民学习服务、咨询等活动;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文明市民学校教学对象:凡在海淀区工作、学习、生活的居民(包括外来人口),均有参与文明市民学校学习活动的权利。

  第十二条 各文明市民学校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市民需要,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校情况的教学形式,如:采取课堂教学、网络教学、专家学者讲座、实践体验、开展各种文体活动等灵活多样、学以致用的教学形式,把文明市民学校办成开放课堂、博学课堂、快乐课堂和终身课堂,让每个市民都能享受并收获到文明市民学校的教学成果。

  第十三条 各文明市民学校中心校、分校在开展教学活动中,要有效利用海淀区文明市民学校总校的“教师资源人才库”“课程超市”,依托海淀文明市民网校与现有文化交流体验中心平台的资源,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共享的最大化,不断拓宽教学领域,丰富教学载体,扎实开展各类教学活动,全面提升市民文明素质。

  第十四条 各文明市民学校应加强自身教学资源库的建设,积极建立教师志愿者队伍,创新课程载体,丰富教学内容,增强居民参与度,提升文明市民学校的居民自治水平。

  第十五条 各文明市民学校要重视加强教学研究工作,力争每年完成1~2项教学课题研究,不断完善市民终身学习体系建设,逐步培育和打造海淀区文明市民学校学习活动的特色品牌,推动文明市民学校工作深入开展。

  第五章 制度建设

  第十六条 文明市民学校要坚持落实校务委员会例会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校务会议。主要是集体研究讨论年度教学计划、教学管理、资金投入、实施奖惩等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文明市民学校要认真落实学员线上、线下学习的学分管理制度,按照《北京市海淀区文明市民学校学习成果认证制度管理办法》,严格做好学分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文明市民学校要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经常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积极采取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十九条 文明市民学校要严格落实档案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文件、资料及有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分类、立卷、归档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章 师资队伍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区位高密集的人才资源优势,坚持以中关村学院、文明市民学校总校专(兼)职教师为骨干,以街镇文明市民学校中心校和社区(村)文明市民学校分校兼职教师为基本队伍,以全区市民教育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加强文明市民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

  各文明市民学校都要组建一支讲师团队伍,广泛吸收社会各种人才加入文明市民学校教师队伍,不断完善“教师资源人才库”。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级文明市民学校经费均纳入区和街镇的政府财政预算。

  海淀区文明市民学校总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经费,由区政府财政全额拨款,并列入精神文明建设专项经费。

  各街镇文明市民学校中心校的教学管理经费,由街镇财政拨款,并列入精神文明建设专项经费。

  各社区、村文明市民学校分校的教学管理经费,由街镇统筹安排,不足部分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文明市民学校分校吸纳社会资金赞助来补充。

  第二十二条 各企事业单位的文明市民学校分校的教学管理经费,由本单位自行保障。

  第二十三条 根据形势任务发展要求,区和街镇都要建立和完善经费投入递增机制,以满足各级文明市民学校教学管理需要。

  第八章 基本设施

  第二十四条 社区(村)文明市民学校分校要有容纳50人以上的教室,要有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电子阅览室等活动场所。

  第二十五条 文明市民学校要有电视、电脑、摄像机、投影仪等电教设备;有室内健身器材、台球桌、乒乓球台案、棋牌桌等文体设备;有会议桌椅、讲台、黑板等教学设备;有图书橱、图书架、档案资料柜并且配备教学考勤系统等设施。

  第二十六条 文明市民学校要有“公民道德纲要”“文明市民行为规范”等公益宣传栏;要设置科普、卫生、法制、计生等宣传栏,有条件的社区、村和单位的文明市民学校要建设文化长廊、文化墙。

  第九章 考评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 依据《海淀区文明市民学校工作考评细则》,海淀区组建考评小组,每年对区文明市民学校总校和各街镇文明市民学校中心校和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的文明市民学校分校进行一次考评。

  第二十八条 海淀区每年召开一次文明市民学校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优秀学校、优秀教师、优秀学员及为海淀区文明市民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界、团体组织给予表彰奖励,并进行广泛宣传。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为海淀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二○一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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