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评论】健跑莫“任性”,守法是根本
发表时间: 2017-07-20 来源: 北京怀柔文明网

  2017年7月8日,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发生了一起冲撞早锻炼人群的恶性交通事故。一辆正在行驶的出租车,与正在机动车道上晨练的“山鹰涑河黎明健跑队”队员发生碰撞,致使丁某、王某、商某受伤,商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血淋淋的教训再次提醒我们:守法重于生命。

  根据临沂警方的调查,本次事故出租车司机与健跑队成员均存在违法行为。出租车司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三十八条之规定即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健跑队队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三十六和六十一条之规定即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事故责任虽然可以按照法律条文来明确划分,但是人民心中对于此次事件的是非评判却无章可循,当前的社会舆论中更多的是对于健跑队队员的口诛笔伐。庆幸的是事故责任的认定没有受到舆论的左右,警方依法依据地划分事故责任,这不仅体现了警方严格、公正执法的作风,也让本次事件得到了一个圆满的答复。

  事故过后,冷静之余我们必须深深探究此次事件反映的深层次原因,到底是本次事故是由偶然的一次违法引起的,还是其反映了众多类似锻炼群体的普遍心理。

  笔者认为在此次事故的背后反映了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规则漠视常态化。规则是保证高度社会化的基石。本次事件中健跑队队长提到事故发生是由于前方道路施工而导致健跑队占领机动车道跑步,出了事故施工方也难辞其咎。笔者认为,对于法律的遵守是无条件的,不能因为一己之难就漠视规则,违反法律,施工方的作业固然是客观原因,但锻炼者自身对于规则的漠视才是事故发生的最大根源。出了恶性事件到底是积极承担责任、改正错误还是将“锅”甩给社会?这是健跑队长应该深思的问题。近期,从广场舞大妈扰乱高考学生休息到广场舞大爷抢占篮球场,从市民用低音炮驱赶广场舞到用气枪射击驱赶锻炼人群,屡屡发生的锻炼伤人扰民事件,将部分群众漠视规则的本性完全暴露。缺乏对于规则的敬畏,缺乏对于他人的体谅,完全以自我为中心的锻炼意识使得某些群体成为了社会发展中的一大阻碍。

  痛定思痛,莫让悲剧重演。一方面要重塑规则意识。当前无论是广场舞群体还是健跑队都普遍存在“我锻炼我骄傲”的霸权思想,对于规章制度以及其他群众的劝解完全置之不理。要想重塑他们的规则意识,宣传法律法规之余,必须加强执法力度,对于日常违反法律规定的锻炼群体要及时干预,严格执法,使其心中有所畏惧。另外,对于法律法规的宣传,不能仅仅在停留在社会大面上,要针对该重点人群进行,要结合他们日常锻炼的习惯与锻炼心理,针对可能发生的违法情况,有针对性宣传,不可泛泛而宣,形至而实不至。

  另一方面,要切实保障群众锻炼安全。政府在追究相关团体法律责任的同时,也必须要及时分析,在当前全民健身浪潮下,为什么会有“违法锻炼”频频发生。成因如果搞不清楚,血的教训估计就要再次上演。此次事故发生后,当地的交警支队已经对健跑队队员进行了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并在清晨、傍晚的民众锻炼身体高峰时段派出更多警力来维护锻炼安全。此项措施可以解一时之忧,但却治标不治本,不是长久之计。此次事件的背后,我们必须及时深挖是否存在健身活动场所不足,健身设施和相关规章制度不健全的因素。我想如果政府在健身场所建设方面满足了群众的日常需求,我们的群众也不会占用机动车道用生命去锻炼。

  “全民健身、全民健康”,响亮的口号展现的是群众积极锻炼的巨大热情,这正是我们社会发展进步,人民生活安康的体现。但我们万不可被这热情冲昏了头脑,将规则付诸脑后。在政府为全民健身积极作为的同时,我们自身也要将强对于法律规则的遵守,树立敬畏之心,文明锻炼,安全锻炼。(李渊)

责任编辑: 杨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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