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颖]妇女权益保护需完善政策入心入脑
发表时间: 2016-03-08 来源: 海淀文明网

  近日,河南商丘某学校劳动合同曝光,其中规定育龄女教师若因怀孕导致下学期不能工作或中途辞职者,需为其他代课老师支付代课费、招聘费。这种侵犯女性生育权的“奇葩”合同条款,引发网友热议。(3月7日,《人民日报》)

  一年一度的“三八”国际妇女节恰逢全国两会,在这个美丽的节日里,姐妹们最应该得到真心而实在的祝福与关爱。一时间,各种普法活动、铿锵玫瑰、女性业界精英的报道纷纷见诸报端。而反对家庭暴力、增强妇女法律法规意识,以及上述奇葩招聘规则等也引起人们对于妇女权益保护的反思。

  不可否认,妇女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伟大力量。她们是光荣的劳动者和建设者,她们是辛勤的经营者和操持者。有了她们的存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的发展才能如此迅猛;有了她们的存在,一个个家庭才会有温馨和阳光。

  目前,全面放开单独二胎政策,是新时期我国生育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女性权益保护的问题更应得到更多的关注。生育二胎的女性,年龄较之生育一胎时更大,生育时的生理条件并不如第一次生育的女性。有不少妇女在生育二胎时都已达到晚育标准,其中有很多人甚至已是高龄产妇,这样,她们的身体负担和心理负担较之前第一次生育时都更大,需要更多的关爱。

  诸如“招聘只限男性”“招聘外形气质佳的年轻女性”等就业性别歧视一直存在着不尽如人意之处。许多企业,考虑到女职工怀孕、生育以及特殊的生理特征可能给企业带来一段时间的人员紧缺、工作开展不畅,甚至因寻找替代劳动力而增加经营成本等实际困难,在同等条件下更愿意招录男性职工。

  目前,关于“单独二胎”的休假制度,各地标准不一。笔者认为,国家应进一步出台和完善与“单独二胎”相配套的产休假等制度,发挥政府的管理和调控功能,实施有助于保障女性劳动权益的政策。一方面,对于损害女性权益的现象给予严厉打击;另一方面,政府也应该尊重市场规律,运用有效的经济手段来对企业进行引导和调控,以促使企业在不损害自身利益的条件下自觉地保障女性的劳动权益。比如,制订有利于保障女性劳动权益的财政与税收政策等,尽量地减轻用人单位雇佣女性员工的负担。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畅通救济渠道。女性本身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养育子女,会在经济上、精力上还是时间上受到很多羁绊。因此,应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充分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当妇女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各级社会组织应第一时间发挥作用,积极地从专业的角度为她们提供支持,帮助广大女性更容易地进行维权。只有当全社会对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入脑入心时,才能切实保护妇女权益。(魏颖)

责任编辑: 李 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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