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干】给广场舞立规矩是法治的使然
发表时间: 2017-02-23 来源: 海淀文明网

  近年来,多地出台相关法规和文件,从场地、时间、音量等方面为广场舞立规矩。一边是全民健身热潮,一边是因广场舞引发的矛盾冲突事件屡屡发生,街头巷尾的广场舞到底由谁管理,如何规范?(2月22日中国新闻网)

  这些年,涉及广场舞的争论一直不休,但从未影响到广场舞的正常发展。人们议论的焦点是,“广场舞”作为一种健身方式本无可厚非,可是“广场大妈们”沉浸在欢乐中时,却让一些人难以承受高声呗“广场舞”造成的噪音污染,而“广场舞”大妈们占领公共场所,“广场舞”动作的久规范,等等,也成为一些人口诛的借口。2015年,国家体育总局为了规范“广场舞”,组织专家编排了12套广场舞健身操,并在全国进行推广且举办了广场舞比赛,让广场舞规范化发展提供了保障。

  2015年,文化部等国家四部委印发《关于引导广场舞活动健康开展的通知》,要求为基层群众就近方便地提供广场舞活动场地,其实是从体制机制上为广场舞的推广提供了场所保障,也是给广场舞的合法性问题进行“扶正”,要求广大广场舞爱好者要到规定的场所参与活动,而不是想到哪跳就到哪跳。这种规范化的管理模式,就是用法治手段治理广场舞之乱。一方面,跳舞者可以完全放心地在指定地点跳舞,不用担心再被城管部门围追堵截;另一方面,城市管理者知道哪些地方可以跳舞,哪些地方是不可以跳舞,可以减少执法中与群众没必要的矛盾和冲突的发生。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广场舞来源于群众,受到广大人民群众所喜爱,而如何更好地规范和治理广场舞之乱,各地出台了地方法律实施严管严治。就北京而言,从下个月开始,新修订的《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将正式实施,条例提倡文明开展个人、集体健身活动,并指出,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宣扬迷信、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情节严重者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明确,在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广场舞健身活动的同时,必须遵循“不扰民”的基本原则,违反了这个原则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诸如这样的地方法律规范,既是保护跳广场舞者的利益,也是保护不跳广场舞者的利益。体现的是法治进步和法治文明,这是法治社会条件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使然。

  社会文明发展,需要群众共同参与,文明才能与我们的生活更加贴近。广场舞以多人参与集体表演为主,是一种非专业性,属于民间舞蹈艺术,但其具有娱乐性、健身性、表演性等优点,节奏明快,动作简单,易学易跳,深受中老年群众的喜爱。一些人对广场舞的不理解,关键在于高分贝音量影响到他人正常休息,在于占用了公共空间妨碍了他人正常活动。因此,针对人民反应强烈的问题,对广场舞规范管理出台相关法律规定,就是让跳者放心,管者安心,群众舒心。这可以说明,既然是群众精神生活所需要的,应该让这种精神生活还给百姓,并通过法治的方式适当进行推广,这才是民心所向,也是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题中要义。

  让广场舞汇成“和谐之舞”,积极营造一种文明、和谐的良好氛围,广场舞才能跳出快乐与健康。诸如有的市民所说:“现在跳的不只是舞,还有幸福生活、快乐心情!”因此,更应从国家法治层面,征求并集中广大民意,给广场舞立法立规,实施规范化管理,让文明之花在法治的规范下开得更灿烂,决不能让这喜闻乐见的群众性健身活动成为城市文明建设之痛。(林志干)

责任编辑: 李 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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