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评论】适当容错是对干部的一种关爱
发表时间: 2017-06-21 来源: 北京延庆文明网

  近日,贵州铜仁市出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暂行办法》,《办法》以鼓励干事创业、区别对待过错、坚持依纪依法为基本原则,明确了容错纠错的具体条件和9种情形。其中,对符合免于问责条件的党员干部,其个人绩效目标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评先选优不受影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6月20日《光明日报》)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干部在研究决策、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或大或小的失误或错误,并不鲜见,因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甚至国法制裁的,也不在少数。今年4月14日,北京市委出台《中共北京市委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其中,增加的“容错机制”条款备也受社会关注。而在十八大以来,已有北京、重庆、广东等多个省份出台了针对干部的“容错机制”。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容许一时之错,宽恕一念之差,远远大于滴水之恩,往往能够收到出奇不意的效果。各省市纷纷出台“容错机制”,目的是为干事创业者撑腰,有效避免让“领头羊”成为“替罪羊”。可有的时候,“容错机制”本身会遭遇诸多的争议,甚至出现错误,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们也该有“容错”的态度。我们应当要做的是,对于那些在改革中以人民根本利益为目的,敢干敢为,即使在工作中出现的过错,也不要匆忙下结论、扣帽子,而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积极作为又主动补救的给予容错甚至免责,不仅体现胆量和胸怀,更能激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让他们甩掉思想包袱,继续轻装上阵“打头仗”。这本身就是对干部干事创业的支持和鼓励,也是对干部成长过程的一种人性化关爱。

  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中央“八项规定”和各项干部管理机制出台之后,对干部的管理和要求越来越严,一些干部怕担当责任,便抱着“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消极想法,凡事求平求稳不出错,这对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是极其不利的。怎样放开束缚,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这是摆在各级党委面前的大问题。中央明确提出,要对干部建立“容错机制”,尤其是对那些没有私心,敢创敢干的干部,要允许其适当犯点错误。但这个错误并不是没有限制的,也不是干部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因此,各地在出台“容错机制”中,对哪些方面、哪些表现为可以容错,立下标准与边界;哪些原则性、政治性的理念不可逾越、不能任性而为,都作出了明确和具体的界定,建立起一套鼓励试错、容错免责、纠偏有力和责任追究的容错配套机制。这就是说,让权力有约束、有规矩,方能为勇于改革、敢于创新、尽责担当者撑腰,让广大愿干事、想干事、敢干事、能干事的干部消除顾虑,轻装上阵,就是一种很好的尝试。

  在其位,就要谋其政。作为党员干部,就当履职尽责。容错,容的是真正意义上的改革中发生的探索性失误。这种改革必须符合群众利益诉求,符合民主决策程序,确实能形成社会运转良性循环,有较高经济社会价值。因此,党组织用红线给容错机制画上一个圈子,让敢担当的干部在圈子里面大胆正确地行使权力。这是对干部最大的关爱。如果没有任何限制,让其为所欲为,就容易错上加错。如果借着“改革”之名,不经过科学认证,不经过集体决策,违背客观规律和认知常识,大搞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和短命工程,导致巨额财政资金浪费、社会秩序混乱、民生出问题,甚至出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群体事件,这种成本太大的改革错误,就是不能容许的。所以,容错必须有前提的,有基本的底线的,必须是不违反组织纪律原则,不逾越党纪国法红线,一心一意为着人民根本利益考虑的。

  容人之过,等于扬人之长,久之必得大益。容错机制的建立,是容一定范围内的错,是免特定环境条件下的责,是保护激励党员干部敢作为、有作为的试错制度。领导干部正确有度运用容错规则与机制,把开拓中的失误作为一种投资,用自己的肩膀为下属干事创业遮风挡雨,但必须是的底线的,决不乱容、不错容,这才是真正保护爱惜党员干部,保证干部履好职,转化为干好工作的内在动力。(林志干)

责任编辑: 刘晓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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