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干】让好人法为社会文明诚信代言
发表时间: 2017-03-15 来源: 海淀文明网

  昨日下午,各代表团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表决稿显示,见义勇为这一“好人法”条款再度修改,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是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至此,“好人法”条款已经历三度修改。(3月15日《北京晨报》)

  面对救人反被咬一口的现象,已经成为现代诚信文明社会建设之殇。在老人摔倒扶与不扶之间,许多人都在进行一场心灵间的博弈,不想被社会舆论所绑架。诸如,有的人声称“我是党员,我不怕讹”,有的人先拍下现场照片留有证据后再扶,有的人是因为买了“扶老保险”不怕讹,这些都给人们在“扶与不扶”时学会了自我保护。

  近两年,为推动社会诚信文明,奖励社会好人,让好人真正能得到好报,各地都采取了积极的行动,尤其在立法上出台了地方法规,积极鼓励广大公众大胆做好事、行善事,并用重奖的方式保证“决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因此,地方出台的“好人法 ”,在一定程度上赢得了公众的点赞。由于各地做法不一样,也让一些在异地做了好事的人,回到本地后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而尴尬。有的做了好事的人,为了得到政府的一张证书,甚至闹上了法庭,使得做好人就更不容易。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民政部着手制定全国统一的好人法,这是对宣扬社会正能量,营造社会诚信文明建设提供了法治的基础。

  应该说,“好人法”以国家统一法规的形式出台,对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善举进行鼓励和保护,不仅直面时弊,切合民意,而且有助于弘扬社会正气,在推进现代社会文明诚信建设方面,是值得肯定的。一方面,在“救人反被讹”时有发生,“扶与不扶”陷入纠结的现实语境下,地方“好人法”的出台可谓“好雨知时节”,点赞和肯定是理所当然的;另一方面,通过“好人法”的法律效应,让讹人者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必然对推进社会诚信建设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也是对法治国家建设的一种有力推动,对于建立公正、法治、诚信、文明的和谐社会肯定是百利无一害的。

  我们也不难看到,近年来媒体曝光诸多起做好事反被讹的案件中,不管是“坏人变好”还是“老人变坏”的讹人者,都是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也是一些人为了生存而不得不实施的非法伎俩,目的就是获取个人某些利益。诸如,一些老人没有任何生活来源,再加上我国养老制度的不完善,讹人者便昧着良心用这种低劣的手段挣钱祈求能解决当前的养老之困;而一些老人的确是因病无法医治,想借助这样低劣的讹诈行为达到送医治病的目的。但不管出于何种原因,这种讹诈他人的举动,一方面肯定要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另一方面也要受到社会的强烈谴责。而要实现这两个方面,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让讹诈行为不能得逞。因此,“好人法”便应势而生,这是在地方实施好人法的基础上,通过国家法治力量建设,将传统的道德文化转化成现实法律形式,有助于社会文明的提升。

  而作为“好人法”的实施,如果仅单凭对“好人”的奖励和对讹人者的惩罚,是很难让“好人法”发挥应有作用的。推进“好人法”的实施,需要有相关配套的机制做好保障。一是社会监控是否发挥了有效的作用,好人的救助行为能否都能全面记录下来,证实好人是在做好事;二是社会诚信建设是否取得了可取效果,人们对诚信社会建设是否有足够的信心;三是在法律上如何实现好人的无需举证之责,无需再苦苦寻找证据自证或他证来证明自己是清白的。这些问题,都需要从法律责任、社会责任中得到有效的认可。反之,即使是做了好事,也即使是明摆着是清白的,最后也有可能被不完善的机制和舆论掩盖了事实真相,让好人蒙受了不应有的损失。此外,“扶不扶”等问题说到底还是道德问题,立法是社会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苛求立法解决所有问题本身并不切实际,但是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将失信人员名单纳入社会征信体系,用信用惩戒倒逼诚信建设,这也是解决“救人反被讹”时有发生和“扶与不扶”陷入纠结的补救之策。

  应当说,将好人法条款纳入民法中进行研究,是维护社会公德和诚信良知的一部良法,也是推进社会诚信文明建设的基本法律规范。因此,国家在出台“好人法”之时,应当努力规避“好心办坏事”,既要保证救人者的“零风险”,也要让讹人者付出较高成本,才能保证“好人法”实现最佳的法治效果。(林志干)

责任编辑: 李 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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