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体报道,北京青年报记者在走访了京客隆劲松商城、京客隆团结湖店、家乐福马家堡店、物美玉蜓桥店、美廉美马家堡店等5家大型超市,发现各家门店不约而同地都制作了带有店方落款的长方形的印章,主题都是“商品未过保质期”。除了大型连锁超市,位于团结湖附近的一家小型社区超市也在效仿这一做法。后有记者调查发现,超市盖“免责章”是为了防止“恶意打假”。
我国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对商家的价格欺诈及销售伪劣、过期、以次充好产品等的处罚额度增加,一些商家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也为了规避职业打假人的恶意打假行为,自行刻制“商品未过保质期”的小红章加盖在销售小票上,目的是想免除商家的责任。但是,这个“小红章”没有具备任何的法律效力,如果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的责任仍是不可避免的。如此可以断定,商家加盖“商品未过保质期”的小红章,是对普通消费者带有的一种欺骗性行为,是自己给自己脸上贴了诚信经营标签。
虽然,经营者可以想方设法规避职业打假人的恶意打假行为,但最根本的问题是商家必须合法经营,要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诚信经营,决不能销售过期变质、以次充好的商品来蒙骗消费者。这是一种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是构建公平正义、和谐文明社会的前提条件。如果仅仅是加盖了“商品未过保质期”的小红章,就能证明出售商品的质量是有保障的,那是一种自欺欺人的行为。因为有许多消费者在超市选购商品时,并不会认真地看商品上的标注,对于商品是否存在过期,很容易被忽略不计了。作为讲诚信的经营者,上架的商品必须是保证质量的,这是对经营者的基本要求。如果经营者不负责任地把过期商品上架销售,再加上消费者的粗心大意,在销售小票上再加盖了“商品未过保质期”,就可以免责不受处罚,势必会造成超市违法经营乱象纵生。
近年来,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处罚力度不断加大。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同时,夹带、私藏等恶意打假行为也屡屡出现,给商家带来不小损失。诸如,此次报道中,有一家超市每月都要接到几十起的投诉,仅是接受国家食药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和消费者的索赔金额就达四五十万元,商家想出加盖“小红章”的行为也是迫不得已的歪招。事实上,应对恶意打假,简单粗暴的盖章免责行不通,加强管理才是正途。比如,同一货源的商品的条形码相同,超市无法分辨商品来源,遇到夹带过期商品进场行为,往往无法自证清白,那么超市可以在进货或者商品进场时进行标识。同时,采取对商品进货渠道的严格把关,从源头上彻底清理过期劣质商品;在销售系统中要设计出对过期商品的提示功能,每天都要清查系统清单和提示,并加强货架上销售商品的核查整理等,避免过期商品出现在货架上继续销售,这才是诚信经营的正道,也是有效应对恶意打假有力之策。那种企图用一个“小红章”就可以免责推脱自身责任的行为,实在是不可行的,也是根本行不通的。
其实,作为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是一种有效的社会监督力量。对于监督经营者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可以提高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但是,超市每天这么多的顾客,其中有几个是职业打假的?相对于整个客流量来说,一定是占极少数。如果职业打假者利用超市商品已过保质期还在销售的事实,要求支付所购商品价格十倍的赔偿金,恰是依法实现消费者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是敦促超市要注意商品质量,以免侵害消费者权益,面对这样的投诉,普通的消费者是支持的,他们的职业打假行为并不存在“恶意”的成分,倒是出售不合格商品的经营者有恶意欺骗之嫌。作为经营者,就是因为管理不善才会出现过期商品上架销售,为何只有职业打假人才能发现是过期商品而广大的普通消费者却发现不了,这也说明,经营者以次充好、销售过期变质商品的现象并不是个案问题,经营者想通过加盖一个“小红章”企图免责,明摆着就是对消费者的再欺骗,这种现象应当是受全社会所谴责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笔者认为,每一个超市都不会否认:顾客是上帝,但他们加盖“小红章”的事,正是在伤害着每一个上帝。如此,国家监管部门要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对超市中这种加盖“小红章”的单方面行为,必须尽快出重拳给予重重地打击了!(林志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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