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的李先生,因为3岁的儿子患重病需要巨额医疗费,几天前在网上和朋友圈发了封长达数千字的求助信,信中介绍了儿子的病情和治疗的艰辛之后表示,目前已经花掉150多万元,后续出国治疗还需200多万。就在感动得稀里哗啦的爱心人士满腔热血、两天豪捐176万的时候,有网友爆料,这家人没那么可怜,有一辆几十万的车,三套房,还有三名家庭成员是公职人员。(3月24日《钱江晚报》)
谈及捐款,大部分人都会不由自主的想到慈善一词。如今,一些人借用网络信息时代的资源,通过与一些不正规的平台合作,编写出一些感人故事发起网络募捐,使这种募捐变了味,也让慈善事业的愿意变了味。就如此次台州李先生为给其3岁的儿子治病募捐的事件,如果正如网友爆料的那样,他们家有一辆几十万的车,三套房,还有三名成员是国家公职人员,这么好的家庭还发起募捐为送孩子出国治病,这种带有隐瞒性质的募捐行为,必然要引起广大有爱心人士的质疑,更是在给我国的慈善事业打上一计重重的耳光。
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慈善法》已经在全国人大审议,进行修改后即将颁发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完整的慈善法律,也是规范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法律。出台这部法律的真正意义,就是对那些不合规、不合法且带有欺骗性质的慈善行为念上一道紧箍咒,确保慈善事业真正为广大最需要的人服务。而此次的报道,李先生与一个慈善平台发起为其带儿子到国外治病募捐的活动,因隐瞒了诸多家庭财产,就如向人们的爱心撒满了一把盐,让人们不再相信网络募捐,不仅是伤了人们的同情心和爱心,也是伤了慈善事业的根本宗旨,更是亵渎了社会诚实守信的灵魂。
我国的爱心众筹,是民间自发的公益救助平台,可以弥补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方面的不足,亦是公众奉献爱心、弘扬慈善的首选途径。既然是自发的网络公益性的众筹行为,彼此的诚信最为重要,否则,伤害的不仅仅是爱心人士,更是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据悉在德国,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欺骗手段,歪曲隐瞒事实真相,引起误解,令他人遭受财物损失的,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而在我国,除非捏造事实或将善款挪作他用,一般不会追究法律责任。正因为失信的代价太小,所以总有人铤而走险。而这次,台州的李先生为其儿子治病众筹,短短时间就募捐了179万元,这是个不小的捐款数目。但是,按其现有的家庭状况,在我国比李先生家庭更困难的人大有人在,家有三个公职人员、三套房、一辆车,即使是卖车卖房在国内应该有能力为其儿子治病,为何非得送到国外去治疗。说到底,只是不想让自己原来就舒服的生活变得“不舒服”,宽敞的房子变得不宽敞。这就是一种隐瞒性的欺骗募捐,又怎能让人们的爱心延续呢?
公信力是慈善的生命。与其他组织相比,慈善组织的最大优势就是具有更强的公信力。丧失了公信力,慈善组织就会丧失资源、丧失力量、甚至丧失存在的价值。作为公益性质最高的社会组织类型,慈善组织需要对方方面面都有所交待。面对政府部门、公众、媒体、捐赠者、董事会、受益人甚至志愿者,慈善组织均承载着一定程度的问责。而这次为李先生发起募捐的是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为何在发起募捐之前不详细了解李先生的家庭财产情况,为何不对这次募捐是否可行作出准确的评估。只能说,缺乏准备的评估机制,缺乏了受捐人的详细了解就随意性发起募捐,必然会对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带来严重影响。
诚然,爱心很强大,即使沉重的灾难也挡不住爱心的脚步,寒冷的冰雪也困不住爱心的暖流。但是,爱心也是脆弱的。很多人参与慈善捐款,都是源于救灾助困的优良品格使然,而一旦发现自己贡献的爱心被“亵渎”,捐赠者心理上承受的伤害和影响将是巨大的,而且这种信任危机基本是不可逆的。这将成为正能量传递、播撒爱心厚重的隔阂。为了营造良好的慈善环境,传递更多的正能量,让爱心充满人间,笔者建议要规避“过度救助”的发生。一方面,受捐人要强化自律意识,坚持诚实守信讲究道义,坚持“专款专用”,发挥爱心捐款作用,决不能诈捐瞒捐行为;另一方面,引入政府慈善机构、合法民间公益组织等第三方监督力量,对受捐人要详细进行评估,不能直接把善款交到受助者手中,由第三方公益机构“量化支出”,从而增加救助过程的透明性,做到阳光公益、阳光慈善。
平心而论,李先生有权选择将其儿子送到哪里求医的自由,他请求社会救济也不是什么大的过错,只是他不应该隐瞒家庭的财产和其他真相,以至严重误导了爱心人士。其实,李先生儿子虽然不幸,但也未必只有送到国外才能治得了,想想国内还有5500多万贫困人口需要脱贫,还有那么庞大的患重病群体等待救济,他们家有三套房子、三个公职人员、一辆几十万的车还要发起募捐,只能是让人广大有爱心的人不禁“潸然泪下”。这种行为不算是对慈善事业的亵渎,那还能算是什么呢?(林志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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