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干]贪官出狱后自食其力需监管发力
发表时间: 2016-02-24 来源: 海淀文明网

  法治为一些官员关上了仕途之门,但出狱之后,他们中的一些人,却找到了人生的一扇天窗。有媒体对部分贪官出狱后的调查跟踪发现,有的贪官刑满后,开启了“第二春”,有的转战商界年入200万元,小日子过得相当滋润。(2月24日《钱江晚报》)

  普通的犯罪分子刑满出狱后,大多都是在亲友和社会关爱下重新回归社会,成为自食其力的人。而对于贪官刑满出狱后,就可能要比普通的犯罪分子谋生更要容易一些。主要原因有三:一是贪官在位时给他人办过事,一些“利益人”会念着他的恩情,并在其出狱后提供适当的帮助;二是贪官在位时打下的人脉关系,会在其出狱后继续发挥作用,一些政府权力资源仍然会操纵他们同僚的手中;三是贪官在被捕前可能会藏着一些个人财产,出狱后便可利用这些不义之财获取谋生机会,企图“东山再起”。

  由此看出,贪官刑满出狱后,的确要比普通的犯罪分子更容易适应社会和投入社会。的确,有的贪官在服刑期间的确是反醒了个人所犯的错误,出狱后也打算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成为自食其力的社会人。而实际上,一些贪官出狱后,并没有及时收手当个对社会有益的好人,而是想方设法借用个人在位时的影响力来谋取利益,必然会成为破坏法治国家建设的绊脚石。因此,对于这样的腐败分子,必须实施严格的法治监管,决不能让他们再伸出不干净的手,决不能再让他们玷污了法治的纯洁,决不能让他们再安然自得地坐收渔翁之利。

  虽然,有的刑满释放贪官出狱后做的是正经生意,也明确向社会表示“只想平平淡淡、普普通通做一个好人,做一个自食其力的人”,但他们做生意资金是从何而来,相关的职能部门很有必要去追查来源,不能让他们出狱后还不收敛,还敢在“利益人”的资助下投机钻营,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诸如,曾担任湖北省天门市市委书记的张二江,是这个话题无法绕得过去的典型人物。2002年,这位被时任湖北省委书记痛斥为吹、卖、嫖、赌、贪的“五毒书记”,减刑将近一半后出狱,没有工资、没有医疗和养老保险,在“友人帮助”下他开了一个茶馆。类似于这种受“友人帮助”开起茶馆刑满释放贪官,相关部门是否应认真地查一查,友人是出于何目的才去提供资金帮助的?因此,对于所有普通人来说,“自食其力”是基本的生活态度,但对于张二江之类的贪官来说,真想要做到这个境界,恐怕还需要法治强有力的监管来证明。

  其实,任何一个有着社会良知的人,都应当凭着个人的真本事实现“自食其力”,用个人勤劳的双手创造属于自己应得到的那份财富。作为刑满释放的贪官更不能例外,他们在监狱中的改造只是短暂的,更多的改造还需在出狱后在社会上继续实施。而当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后,必须争做一个追求本份和遵法守纪之人,给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来回报社会对他们的融入和理解之情,以此来为自己原来所犯的错误进行赎罪。如果他们出狱后仍是不改初衷,仍然抱着原来贪欲的想法,仍然还是不忘旧情,与那些为了利益之人勾结在一起,甚至是随意接受“利益人”的施舍和赞助,不管其本人是不是真正的想过着平平静静的生活,是不是声称要靠自己能力来“自食其力”,都应有相关的部门对其实施强有力的监管,决不能让他们再出现贪欲的“第二春”。因此,对于一些出狱贪官来说,这扇受“利益人”支撑起来的“天窗”,虽然从仕途之门被关的那天起就一直在洞开,但只要我们用强有力的监管来阻断他们的权力资源之门,他们的未来财富便永远都不可能出现“第二春”。

  刑满释放的贪官想“东山再起”,这不可非议。但他们的“东山”,应当是遵循法治建设的根本,应当是在强有力的法治监督之下,通过个人的实际能力来营造,而决非是靠在位时结交的某些“利益人”的施舍赞助,更不能依靠其被捕后留下的“党余”提供权力资源相助。国家职能部门有必要对他们进行跟踪监管,决不能让他们再成为破坏法治建设和公平正义的“不速之客”。因此,对于这部分人的经商行为,法治和监管的制度设计,既可以给这部分人打开一道通往正道的天窗,也是给社会监督打开一道通往信任的天窗。(林志干)

责任编辑: 李 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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