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一年半被查办的深圳市政府原秘书长、南方科技大学原副书记李平在广州中院受审。检方指控其受贿人民币143万元、港币145万元,李平当庭认罪不讳,不过他此前却在纪委退赃了人民币480多万元、港币202万元。当法官问“那你退了这么多赃款,怎么处理你有什么意见”时,李某表示“最好还是别全部收了”。(3月12日商都网)
一名贪官在法庭上已经对自己的罪行全部认罪,但对于超额退回的赃款却表示“最好还是别全部收了”,这无疑是极富“黑色幽默”气质、令人哭笑不得的一幕。我们可以推测的是,贪官李平家里没有安装印钞机,钱不是他家印的,也没有证据表明李平造过伪钞;李平家也不是做大生意的,钱不是靠做生意赚来的,超额退回的400多万元赃款,唯一能说明来源的肯定是经过自己“辛辛苦苦”贪来的。既然同样是贪来的,竟然还想从法官手里再拿回去,那只能说明,李平心中的贪欲并没有完全被铲除。
其实,贪官本性贪婪,嗜钱如命,怎么可能主动超额退赃款。笔者分析认为,一者,贪官贪腐时间跨度较长,若家里没有一个贪腐账本,仅靠自己的脑子记忆肯定是记不清楚的,况且不只是贪官一个人在“收账”,极可能与实际“进账”有出入。二者,贪官被查后,往往是逃避罪责心切,或许在律师和家人的劝说下,想通过多退赃有“立功”表现,企图达到减轻法律惩处的目的。三者,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没有认真进行捕捞,对贪官的一些情节没有捞实,因网撒得还不够开、不够广没能捞上货真价实的“大鱼”,或者是撒出去的网被人故意捅破而放走了漏网之鱼。
检察机关不冤枉一个好人,不办一个冤案,这种精神值得称道。但面对贪官那么多退回的赃款,应该是一查到底,想方设法挖出“大鱼”,而不能放任不管或是想超额部分退回给贪官。这也说明,在一些检察机关和纪委办案时,对案件还存在查得不实不彻底就急于结案送审的问题。这正是当前我国反腐形势依然严峻、“腐败黑数”居高不下的一种正常折射和见证。有的腐败案情在媒体上公布之后,我们经常发现贪官的贪污数额总有“无法查明来源”的部分,这正是我们今后惩治腐败查处案件重点要解决的问题。虽然,已经查明的案值部分足可让贪官处于极刑,可查不清来源的“腐败黑数”的结果,实际上就是纵容了一些受贿者逍遥法外,给法律公平公正画上了一个黑点。
我们所说的“腐败黑数”,即那些事实上确已发生,但囿于种种原因而没能被发现、揭露,或者虽被发现却未能被彻底查明、充分惩处的腐败行为。当然,应当承认,几乎任何违法犯罪都存在一个“黑数”问题,且相比于其他犯罪,贪污类犯罪的“黑数”难免也会更高一些。但是,如果“黑数”过高,超出了合理的界限,显然又极不正常,其后果无疑相当严重。对于具体的反腐行动本身来说,这既意味着,其法律威慑力的大大降低,同时也意味着腐败分子腐败成本的低廉,只要我不交待,就能保护到受贿人,也能保护到家人,有道是“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几代人”。从而更会带来腐败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渗透、腐蚀,导致整个社会对腐败敏感度的降低和容忍程度的提高。
这些年,对于惩治腐败案件,舆论已形成共识的具体制度方案、途径其实已有许多,如“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更具独立性的司法审判体制,公开透明可监督的公共财政体制等,这些制度机制的全面实施,足可让所有的贪官“闻风丧胆”。因此,对于贪官超额退回的赃款,一方面需要纪委监察部门要彻底查清案情,不能总存在糊涂账而以“黑数”充数,甚至是出现结案后还将赃款退还给贪官的做法;另一方面,深入反腐、降低腐败黑数,我们并不缺制度设计、方案措施,关键是要有将这些制度措施付诸实施、坚决落实的勇气和决心。
因此,唯有落实好所有的制度,对贪官实施从严从快惩处,对纪委监察办案提出更高的要求,从根源上降低“腐败黑数”的案值数额,才能真正遏制住贪官的贪欲。(林志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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