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干]经营销售问题疫苗就是丧失天良
发表时间: 2016-03-23 来源: 海淀文明网

  阜阳人李某(女)向王某(女)出售假狂犬疫苗,王某在其经营的保健品店向外销售,日前,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对王某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3月23日中国新闻网)

  山东疫苗事件正在媒体中不断发酵,此起销售假疫苗事件又在审判,似乎将疫苗事件再次推到风口浪尖。一个是因非法经营问题疫苗被判处缓刑而再次犯罪造成恶果,一个是因销售假疫苗至人死亡被判有期徒刑。但不管是哪起案件,都说明一个问题,销售和经营假疫苗、问题疫苗,都是对人生命的漠视,是一种丧尽天良的行为。而作为药品监管部门,对犯罪判处缓刑后能长达5年继续经营问题疫苗,难道监管似乎就成了一种摆设,这其实也是一种丧尽天良。难怪北京大学医学部免疫学系副主任王月丹直斥,庞某卫这样贩卖疫苗等于是在“杀人”。而监管不力,也是一种间接的纵勇“杀人”。

  疫苗作为人类与疾病斗争的重要武器,在各类人群中都在普遍使用,已经变得不可或缺。尤其是对小孩子,从出生到上中学,注射疫苗无时不在。而有的孩子因为注射问题疫苗导致脑瘫儿、成了植物人等,不仅是毁了孩子的一生,更是让一个家庭支离破碎。这些问题的存在,也让诸多家长对孩子接种疫苗产生很大的抵触心理。而此次曝光的两起问题疫苗案件,更是让诸多家长内心感到十分纠结。带孩子去接种疫苗嘛,遇到问题疫苗打出了问题怎么办?而不让孩子接种,那真患上疾病又怎么办?我们真的要问一问,那些监管部门到底在做什么,能不能让家长不再纠结呢?

  山东的这起疫苗非法经营案的震惊之处,不仅是庞某卫的利欲熏心胆大包天,还有暴露出的疫苗监管漏洞。而阜阳这起销售假狂犬疫苗案,却是在一家保健品经营店之中。依据我国对疫苗等生物制品的监管规定,疫苗从研发生产到流通销售再到疾控和接种,涉及的环节很多,每一个环节都应有严格的审查。然而,就目前媒体披露的两起案情来看,至少还有疫苗批发药企人员、地方疾控部门和接种单位人员参与作案,监管环节几乎全线失守。更令人惊异的是,山东的问题疫苗案涉案金额如此巨大,波及省市如此之多,作案时间长达数年,人们不禁要问,监管部门这些年都在干嘛了?

  本来,疫苗作为一种生物制剂,它却非常脆弱,在保管过程中对温度变化非常敏感,无论是温度过低还是过高,都可能由武器变为毒药。因此,疫苗从出厂到被使用,必须严格执行专业的冷链管理——保证疫苗在保管的各个阶段都必须无缝隙地存放于规范的低温之中。不管是专业的经营公司,还是生产企业,对疫苗的保管不可能不清楚。而对于政府相应的监管部门,对疫苗的监管方式也不可能不了解,但往往就是因为疏忽,因为责任不到位,因为不以生命之重去履行相关监管职责,才造成问题疫苗这么长时间处于失控失管的状态。这难道是我们的制度出了问题,还是我们的良心出了问题?但不管是生产企业、疫苗经营者,还是政府监管部门,在疫苗生产管理和运输中,如果不严格履行好相关的职责,那就是生命的漠视,就是丧尽天良泯灭人性的表现。

  当今之急,对已经发现的问题疫苗,除了要全力缉拿涉案犯罪分子依法严惩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全面追查问题疫苗去向,把危害降到最低,不能让问题疫苗还继续接种到人们的体内,那就是在继续纵勇“杀人”行为的发生。除此之外,国家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入检讨和审视监管存在的问题和漏洞,避免类似事件重演才是消除社会恐慌,挽救公信力的最好交代。在事关生命的问题上如此松懈,除了涉事人员对安全的漠视外,最主要的问题,恐怕在于当地的监管部门对于疫苗流通领域的监管过于懈怠。对于在疫苗案件中负有监管责任的,要坚决按照李克强总理的批示那样,彻查“问题疫苗”的流向和使用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绝不姑息。

  这些流出的疫苗,究竟去了何方,目前还不得而知。案件还在侦破阶段,对疫苗的追查工作也已展开,惟愿它最后并没有导致“疫苗杀人”。从这起疫苗案可以看出,疫苗从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都存在监管脱缰的问题,眼下,也只有将其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才能实现补救告慰民众,才能收治丧尽天良的经营者和销售者的人性,才有可能避免下一次类似公共卫生事故发生。(林志干)

责任编辑: 李 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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