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案例曝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 2024-04-25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2日,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举报,其浏览网页时发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网站宣传公司的IC系列有铁芯直线电机,有广告语“专利的抗齿槽技术”,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其失信行为,涉嫌虚假宣传。

  经核实,当事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自设网站上售卖直线电机,宣传有“专利的抗齿槽效应设计”“科尔摩根PLATINUM DDL直线电机采用获得专利”。经调查取证,当事人上述产品未获得专利。该网页是其公司自行制作,日常维护由公司销售经理负责,故无广告费用。网站至2024年1月30日总的浏览量共156人次。

  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上述失信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怀柔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区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1修订)》-广告监管-序号26-编码“C33342C010”违法情节“首次发布违反第十二条规定广告的”的裁量基准“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删除修改相关违法页面,停止了违法行为,适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1修订)》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综合裁量,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 靳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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