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会议审议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的汇报,修订草案对一些热点、焦点做了修改和完善。明确“在我市登记结婚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3月23日《重庆晨报》)
在我国,只要是正式的国家公民,只要达到了国家法定的婚育年龄,不管其是什么身份,结婚、生育都是国家法律赋予、保护的一种基本权利。而一个讲民主、重法治的国家,保障公民享受完整的婚育权,需要做好两方面的保障:一方面,公权管理部门要不断清让、退还出各种原本属于公民的私权利,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有效的落实;另一方面,广大公民应积极维护、实现自身正当权利,不能因为其他方面而放弃了应有的权益。而在国家放宽了独生子女政策以及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后,再提倡晚婚晚育已经没有多大意义,在职公民休婚假产假问题应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才能保证公民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在国家放开全面二孩政策之后,各地紧锣密鼓出台地方法规,保障国家政策的全面实施。此次,重庆送人大审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拟将婚假修改为15天,并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日,并明确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这样修改体现了人性的关怀和对婚育权的尊重,必然会受到公民的普遍点赞。而这些年来,公民在休婚假产假问题上都十分纠结,有的女职工休产假就等于自动辞职,男性职工更是没有产期陪护假一说。而对于婚假,也就是紧张的三五天时间,连举办婚礼的时间都不够,就更谈不上与爱人渡蜜月了。婚礼一结束就要投入紧张的工作,幸福的日子过于短暂,导致现代年轻夫妇生育上出现了很多问题。从逻辑上讲,现在已不提倡晚婚晚育了,那么,大龄青年晚婚晚育假就不能继续享受,所以,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这类的奖励规定,并适当延长相关的假期,是非常有道理的。这体现了政府对公民应享有合法婚育权的一种尊重。
本来,婚育权是公民的权利,就应该由法律调整。根据婚姻法规定,公民只要达到了法定婚龄和条件就可以结婚和生育。也就是说,公民得婚育权和受教育权是一样,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不管是大学生还是普通的百姓,都享有自由婚育的权利。国家要保障公民婚育权,就应该通过各种形式和力量,把那些妨碍权利实现得各种因素清扫干净,就应该让权利之门向每一个公民随时保持敞开得状态,让法律权利得阳光,能够随时照耀在每一个权利主体得身上,折射到他们得内心里。以让自由选择得权利始终把握在权利主体的手里,从而充分感受法治精神。尤其是在全面放开二孩政策,调整人口结构的今天,对公民的婚育权更要提升到一个高度,通过出台有效的法律机制保证公民婚育权的完整性。诸如,适当延长婚假,女方生产时给男方一定的陪护假,保证女性职工在生产和哺乳期内权益不受侵犯。这是既尊重我国法律,也是尊重公民人权的表现。因此说,重庆此次修改人口计划和生育条例,就是站在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公民正当权益的角度做出的。这是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的题中之义。
当下里,大家都很忙。特别是大中城市,很多妈妈,上班的地方与其住家往往有一个多小里的车程,这就给婴儿的哺乳造成实际困难,这种情况下,国家没有理由不延长产假。尤其是生育二孩,育龄夫妇要照顾老又要照顾小,给予男方适当的陪护期,体现的是人道主义和人性化的做法。由此说明,道德与法律分不清楚,道德问题法律化,看似强化了法律,实际上矛盾重重,造成了一批道德上的懦弱者和怀疑者,这个措施,把法律和道德分开了,是社会的进步,也是社会的公平正义。(林志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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